李XX与闫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背景: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XX与被告闫X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后转借给被告。因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请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抗辩称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关系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闫X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XX、日照XX贷款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后转借给被告。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陆续还款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商业银行贷款后将款项转借给被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当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并变更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意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若干元;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件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精准预判法律风险,主动调整诉讼策略:律师敏锐识别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可能导致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利息主张,转为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确保核心债权得以实现。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的不利情况下,律师成功帮助原告收回全部剩余本金人民币近二十三万元,避免了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血本无归”风险。
证据组织扎实完整:律师系统整理了《借条》、多笔银行转账记录、还款明细等证据,清晰呈现了借款交付、被告还款及剩余欠款的事实链条,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充分依据。
诉讼成本有效控制:律师通过合理精简诉讼请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争议,降低了案件受理费成本,并成功争取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