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刘XX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李XX在被告一承包的精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若干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及利息。被告刘XX辩称其系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李XX于某年初至某年某月在被告一承包的精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经结算,原告总工资为人民币若干元,已支付部分后尚欠人民币若干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刘XX索要劳务费,刘XX以“在等钱”“公司给了才有”等理由推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刘XX及两家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文件能够证明尚欠劳务费金额为人民币若干元;
原告受刘XX指示管理,刘XX通过个人账户多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向刘XX索要欠款,刘XX均未提出异议;
刘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亦不足以对抗原告的付款主张;
刘XX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