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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侯XX、贾XX与田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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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尽管二审法院将利息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上浮50%”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但在工程款本金、结算依据、验收认定等核心争议点上,律师的代理意见均获得法院全面采纳,帮助当事人守住了数十万元工程款本金的核心利益,实现了本次诉讼的主要目标。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侯XX、贾XX与田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贾XX将其承包的某高铁广场停车场改建项目中的通风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施工。双方于工程结束后补签了《消防设备施工合同书》。后田XX向贾XX提交工程清单,载明工程总价款为一百万余元,贾XX在清单上书写“情况属实,现场已核对,数量准确”并签字。此后,侯XX、贾X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田XX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因施工资质问题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及贾XX签字确认的清单,判决侯XX、贾XX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侯XX、贾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合同系为向上游公司索要工程款而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清单上的签字仅代表核对数量而非认可价款,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合格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签字确认的清单内容及合同约定,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定,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直接作为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侯XX、贾XX支付被上诉人田XX工程款四十一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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