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侯XX、贾XX与田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贾XX将其承包的某高铁广场停车场改建项目中的通风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施工。双方于工程结束后补签了《消防设备施工合同书》。后田XX向贾XX提交工程清单,载明工程总价款为一百万余元,贾XX在清单上书写“情况属实,现场已核对,数量准确”并签字。此后,侯XX、贾X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田XX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因施工资质问题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及贾XX签字确认的清单,判决侯XX、贾XX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侯XX、贾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合同系为向上游公司索要工程款而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清单上的签字仅代表核对数量而非认可价款,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合格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签字确认的清单内容及合同约定,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定,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直接作为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侯XX、贾XX支付被上诉人田XX工程款四十一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