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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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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代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被告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财产返还责任,体现了律师在民事纠纷中厘清法律关系、运用物权法规则、构建有力抗辩体系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实际所有并居住的一套房产,因与被告存在口头代持约定,由被告代为持有产权。后原告搬离房屋并促成房屋通过中介出售,售房款由被告收取。原告认为被告未将该款项返还构成不当得利,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售房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其为房屋的合法登记权利人,原告并未支付购房款,双方之间并无有效的代持约定,且原告尚欠被告大额款项,原告的起诉实为逃避债务。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被告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购得,并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主张的“代持关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房屋最终由被告通过中介出售给案外人。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的法定登记权利人,基于物权处分行为获得售房款,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有效代持约定,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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