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于某年某月起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后厨岗位,月工资约定为若干元,认为双方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原告称其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后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双方在某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
被告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即便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结合餐饮行业特性,亦可能属于灵活兼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其虽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系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