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3年10月
代理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案件详情
施X于2021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施X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4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施X认为XX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遂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2188元。XX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施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2188元。XX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公司上诉理由:1. 施X作为运营总监,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无权要求二倍工资;2. 公司当时处于装修状态,员工居家办公,无法签订劳动合同;3. 公司已为施X缴纳社保,证明存在劳动合同,且施X权益未受损害。
施X辩称:从未签署过关于工作职责的文件,其主要工作是客户关系维护,不包含签约职责;未签劳动合同是事实。
二、我方诉讼请求(原审及二审)
作为施X的代理律师,我方在原审及二审中的核心主张为:请求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判令X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188元。
(注:施X在仲裁阶段已提出申请,原审及二审中作为被告/被上诉人,主要系答辩。)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作为运营总监,是否因其岗位职责而应自行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免除用人单位的签约义务及二倍工资责任。
我方代理施X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事实及证据:收集仲裁裁决书、工资发放记录、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2. 反驳“运营总监负有签约职责”的主张:XX公司主张施X岗位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文件(如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证明该职责归属。我方指出,施X的主要工作是客户关系维护和政府关系维护,从未被明确授权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用人单位应当对岗位职责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XX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3. 反驳“居家办公无法签约”的主张:我方提出,公司装修、员工居家办公并不影响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可能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如邮寄、电子合同、线上签署等)履行签约义务。XX公司以此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4. 反驳“已缴社保即视为已签合同”的主张:XX公司主张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与我方自认未签合同的事实矛盾。我方强调,法律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承认未与施X签订劳动合同,二审中又提出相反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判决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2.188元。XX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理由明确指出:
· XX公司未举证证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施X的工作职责范围;
· 用人单位装修并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 XX公司已缴纳社保的主张与一审自认未签合同的事实相矛盾。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推翻用人单位“高管职责抗辩”: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高管或人事负责人负有签约职责为由拒绝支付二倍工资。我方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成功迫使法院认定XX公司未能证明签约职责归属施X,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阻止用人单位以“客观困难”为由免责:公司装修、居家办公等不构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我方有效反驳,法院明确认定“双方仍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
3. 维持一审胜诉结果,避免二审改判风险:二审中,我方通过书面答辩及庭审陈述,巩固了一审的认定逻辑,使二审法院完全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可能的不利改判。
4. 为客户实现全额二倍工资差额: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42188元的二倍工资差额,且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承担,客户实际维权成本极低。
5. 强化用人单位的签约义务意识:本案判决明确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岗位特殊或客观困难为由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