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2日,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与陈X、某汽车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差额付款协议。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根据陈X、某汽车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2019款日产轩逸轿车一辆,购买价格十三万余元),提供给二人使用,租赁期数36期,每期租金三千七百余元。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依约支付了扣除首付款、服务费之后的车辆购置价款十一万余元。同日,某汽车公司为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X、某汽车公司累计支付17期租金后未再依约付款。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遂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陈X、某汽车公司支付剩余租金七万余元、违约金三千七百余元及律师费八千二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陈X、某汽车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陈X、某汽车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依约购买并交付了租赁车辆,陈X、某汽车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关于违约金,虽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自愿调整为按LPR的4倍计算,但综合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中已包含融资利率,法院将其调整为按LPR的1.3倍计算。关于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但主张金额偏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陈X、某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支付租金七万余元、违约金三千二百余元,并支付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的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陈X、某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融资租赁公司XX州XX公司支付律师费六千三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余元,由陈X、某汽车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