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7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朱X与被告顾X于199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5日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被告同意离婚。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及扶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调解书中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系调解让步。)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离婚纠纷,核心争议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我方代理原告朱X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梳理婚姻事实及感情破裂证据:整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长期矛盾的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无和好意愿。
2. 主张离婚后扶养费:原告因年龄、身体状况或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可能面临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我方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双方婚姻存续年限(近30年),提出每月5000元扶养费的诉求,并争取支付至原告70周岁,以保障原告晚年生活。
3. 积极促成调解,避免判决风险:被告同意离婚,但对扶养费金额及支付期限可能存在争议。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自2025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扶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年满70周岁。这一长期扶养安排远超法定最低标准,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 简化财产分割,减少争议: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含存款、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衣物归各自,各自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这一安排避免了繁琐的财产评估和分割争议,加快了调解进程。
最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
· 原告朱X与被告顾X离婚;
· 被告自2025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扶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70周岁止;
· 各自名下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为原告争取长期稳定的扶养费:每月5000元、支付至70周岁(约20年),总金额超过100万元。这一安排远超法律最低帮助标准,且通过调解书固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有效保障了原告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2. 避免财产分割纠纷,高效结案:通过“各自财产归各自”的约定,避免了房产、存款、公积金等复杂财产的分割评估,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客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促成调解: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为达成整体调解协议,我方建议原告作出让步(自愿承担120元),换取了被告对扶养费条款的同意。这一策略性妥协实现了客户的核心诉求。
4. 为原告提供长期执行保障:调解书明确约定了每月支付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凭调解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同时,调解书附有法律文书履行提示(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增强了被告的履约意识。
5. 维护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长期不和谐的婚姻中保持克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到合理的经济帮助,实现了“好聚好散”的平和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