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5月
代理方: 原告(女方)
一、案件详情
原告高X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21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因感情破裂,高X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高X抚养。上述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高X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居华XX房屋归其所有。
该房屋于2020年6月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总价约260万元,首付90万元(其中被告父亲出资60万元),贷款173万元,剩余贷款XXX.15元。双方另有婚后购买的丰田锐放汽车一辆(登记在高X名下,已抵押用于还贷)及屋内家具家电。
被告辩称其对房屋出资贡献较大,要求取得房屋使用权,同意向原告支付差价。被告还主张车辆、家电等均为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双方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暂估价值200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原告诉请仅要求确认房屋归属,未主动请求分割车辆及家具家电,但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了全部共同财产。)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如何分割,以及是否应一并处理车辆、家电等财产。我方代理原告高X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明确诉讼策略,聚焦核心财产: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取得房屋所有权,以确保婚生女稳定居住环境及学区利益。我方将诉讼请求限定为确认房屋归属,避免因全面分割导致争议扩大化。
2. 充分举证原告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及实际居住需求:我方提交了原告及其亲属的借款转账记录、购房税费及中介费支付凭证(合计约40余万元),证明原告对房屋首付款、税费、中介费等有实质性出资。同时,提交天津市XX信息公开网信息,证明原告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而被告非天津户籍,不具备购房资格。此外,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且已在房屋内长期居住,该房屋又系学区房,判归原告有利于子女成长。
3. 应对被告出资抗辩:被告主张其父出资60万元、其本人向原告转账69万余元用于购房。我方指出,被告转账中的部分款项属于婚后家庭生活开支,且原告亦有向被告转账记录(约24.7万元),双方相互转账属正常家庭财务安排;被告父亲出资60万元发生在婚后,依法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系借款或附条件赠与)。法院在酌定折价款时已综合考量了双方出资情况。
4. 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应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我方提供被告书写的《悔过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虽未在判决中明确量化过错对折价款的影响,但在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时将房屋判归原告。
5. 对车辆及家电一并处理提供事实依据:法院认为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由于车辆已被抵押无法评估具体价值,我方如实说明车辆已泡水、现价值约1万元,且剩余贷款已还清。法院最终综合房屋、家具家电、车辆的整体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折价款33万元,该金额远低于被告主张的房屋价值(250万元)一半(125万元)加车辆(7-9万元)加家电(3万元)的合计。
最终,法院判决:
· 涉案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归原告高X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 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家具家电及车辆折价款共计33万元;
·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如车辆仍登记在原告名下,则归原告所有(折价款已包含);
· 案件受理费9050元,原、被告各负担4525元。
该判决实现了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维持婚生女稳定生活环境的根本诉求,同时给付被告的折价款(33万元)合理控制,远低于被告可能主张的份额。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保障女方及子女居住权益:法院将价值约200余万元(双方争议)的房产判归原告,仅需支付33万元折价款(含车辆及家电),原告实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作为直接抚养方,可继续在该学区房内生活,有利于子女教育。
2. 合理确定折价款,避免高额补偿:被告主张房屋价值250万元,若按对半分割,原告需支付125万元以上。通过举证原告出资贡献、被告过错、车辆贬值等,法院最终仅判原告支付33万元折价款,大幅降低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3. 一并解决车辆、家电等争议,避免后续诉讼:虽然原告诉请未主动要求分割车辆,但法院主动释X并一并处理,我方配合提供车辆现状(泡水、已抵押)及价值线索,促使法院在折价款中一次性了结,避免了双方就车辆、家电另行起诉。
4. 有效利用被告出具的悔过书:被告认可悔过书的真实性,内容涉及被告过错行为,法院虽未明确量化,但在财产分割时作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考量因素。
5. 诉讼费用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告未因房产价值较高而承担全部诉讼费。
6. 提供执行保障:判决明确被告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判后告知书中列明了执行风险(失信名单、限高、罚款、拘留等),增强了判决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