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11月
代理方: 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2022年初,被告人孙X在慈溪市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时与被害人张X相识,得知张X有贷款需求。2022年5月至8月期间,孙X谎称银行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贷款,虚构“办理贷款打点关系需要费用”“母亲住院、去世需要费用”等事由,陆续骗取张X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孙X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到案后,孙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孙X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余款分期偿还,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孙X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我方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孙X的辩护人,我方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孙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孙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孙X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15万元(约占诈骗总额的71%),并与被害人达成余款分期偿还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4. 孙X主观恶性不深,其犯罪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且孙X一贯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
综上,请求法庭对孙X从轻处罚。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21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浙江省标准为1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孙X以代办贷款为名,虚构多种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方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案情,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我方多次会见孙X,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2. 积极推动退赔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我方建议孙X及其家属尽最大努力退赔被害人损失。最终家属代为退赔15万元(占总诈骗金额的71%),并与被害人达成余款分期偿还协议(明确还款时间节点),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争取从轻处罚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充分挖掘从轻、减轻情节:我方重点论证孙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4. 案件程序转换的应对:本案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我方配合法庭完成程序转换,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并继续坚持从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
· 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刑期自2024年5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
孙X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我方果断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到公诉机关相对合理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最终获得法院采纳。相较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该量刑处于较低区间。
2. 积极推动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家属代为退赔15万元并达成余款分期偿还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显著提升了法庭对孙X悔罪态度的认可,是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
3. 充分挖掘坦白、初犯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孙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宽情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载明“依法从轻处罚”。
4. 程序应对得当,维护被告人权利: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方全程参与,确保孙X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并在庭审中继续坚持从轻辩护策略。
5. 为客户提供后续法律指引:判决后,我方向孙X及其家属详细说明了刑期折抵、罚金缴纳、服刑期间权利义务及出狱后的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帮助其规划后续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