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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案。两节犯罪,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并用,获刑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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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节犯罪、取保期间再犯罪的背景下,该结果已是法定幅度内较为合理的结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1年8月17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从福)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周X,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曾因收购赃物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3月3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X犯开设赌场罪,共两节事实:

第一节(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

周X与被告人吴某、卢X合谋,为“华*棋牌”、“趣*棋牌”、“凤*棋牌”等网络赌博网站推荐客户充值,每充值1万元获得250积分(可变现)。周X负责管理,占8股;吴某负责找平台、购买手机、兑换游戏币,占1股;卢X提供银行账户收款,占1股。三人租用办公地点,雇佣张X(另案处理)负责具体兑换。经审计,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3日,共计充值XXX.73元,获利6万元,周X分得4.8万元,吴某、卢X各分得6000元。2020年1月4日吴某、卢X被抓获;1月8日周X主动投案。

第二节(2020年7月至9月,取保候审期间)

周X介绍王X1、王X2(均已判决)到其承租的场所为“趣*”等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并提供手机、电脑、QQ号等作案工具,获取介绍费1300元。王X1、王X2使用上述工具为赌博网站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传递充值信息,至2020年9月9日,帮助赌博网站充值110.355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关于第一节犯罪:周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

2. 关于第二节犯罪:周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3. 关于退赃情节:公安机关从周X处扣押10万元,其中应认定为退赃款(第一节获利4.8万元加第二节介绍费1300元),建议法庭从宽处罚。

4. 认罪认罚:周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案件总结(律师视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代理运营案件,被告人周X涉及两节独立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且第二节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属于较为严重的情节。从辩护角度看,本案面临三大不利因素: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第一节充值124万余元,第二节帮助充值110万余元);二是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三是周X有劣迹(收购赃物被行政处罚)。

尽管如此,我们通过以下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结果:

第一,紧扣“自首”情节。第一节犯罪中,周X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完全采纳自首意见,对该节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精准定位第二节的“从犯”地位。在第二节犯罪中,周X仅提供场所和工具、收取少量介绍费,并非直接实施充值信息传递行为。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节减轻处罚。

第三,积极争取退赃从宽。公安机关扣押的10万元中,我们主张其中4.8万元(第一节获利)加1300元(第二节介绍费)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余款可抵扣罚金。法院最终判决没收退赃款19万元(共同退赃)加1300元(周X单独退赃),并明确余款用于抵扣罚金。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在两节犯罪、取保期间再犯罪的背景下,该结果已是法定幅度内较为合理的结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识别并主张两个关键量刑情节:第一节的“自首”和第二节的“从犯”,均被法院采纳,分别产生从轻和减轻的双重效果。

2. 有效处理退赃问题:及时向法庭说明扣押款项的性质,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确保剩余款项用于抵扣罚金而非全部没收,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在不利事实面前保持理性辩护:面对“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这一加重情节,聚焦于法定从宽情节,体现专业、务实的辩护风格。

4. 认罪认罚程序的有效运用:指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5. 协同辩护促成区别量刑:虽第一节三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但通过强调各人作用差异,法院对吴某、卢X分别量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 2021-08-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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