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1年8月6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俞X,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俞X为牟取利益,明知“安*”(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让被告人许X1提供其本人4张银行卡,后许X1又分别让被告人雷X、许X2、俞X1及吴某(已判刑)等人提供银行卡、微信二维码、收付款码等,为“安*”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俞X从中获利12000元。经审计,涉案银行卡收入及支出金额巨大,涉及多起诈骗案件资金。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俞X在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其白色OPPO手机1部、蓝色OPPO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主动退赃可再予从轻)。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俞X的辩护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俞X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
2. 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4. 主动退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俞X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2000元,酌予从轻处罚。
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结合退赃情节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被告人俞X作为“卡头”,组织多人提供银行卡、支付二维码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明显。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正当辩护空间。因此,辩护策略聚焦于量刑情节的挖掘和固定,具体包括:
· 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当事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为后续认罪认罚程序打下基础。
· 积极退赃:在法院审理期间,说服并协助当事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这一情节被法院明确采纳为酌定从轻处罚事由。
· 强调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虽然法律未将“初犯”列为法定从轻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这类轻罪案件仍有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原建议“有期徒刑一年”的基础上,结合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比量刑建议下限减少了两个月,且罚金12000元与违法所得数额相当,体现了罚当其罪。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把握帮信罪的量刑规律:针对“卡头”类帮信罪案件,辩护空间主要在于退赃、认罪认罚、主动到案(本案为抓获,无自首)等情节。我们及时促成全额退赃,使当事人获得了量刑建议幅度内的最大从轻。
2. 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快速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既提升了诉讼效率,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宽处理。
3. 庭前充分沟通,确保量刑建议落地:在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与公诉机关积极沟通退赃意愿,最终公诉机关当庭表示“若主动退赃可再予从轻”,法院判决亦体现了这一承诺。
4. 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理想的刑期:在无自首、无立功、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期同案被告人中,许X1同为十个月,其他提供银行卡人员为六至七个月),较好地平衡了罪责与刑罚。
5. 全面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退赃款被依法没收,但未额外多缴罚金(罚金12000元与违法所得持平),避免了过度经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