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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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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且已成功捕获并出售1.1公斤红珊瑚的背景下,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中低幅度量刑,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3月18日

代理方: 被告人(辩护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X1.男,渔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刘X1与被告人张X1、刘X2、张X2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三无船舶”,加装设备用于捕捞红珊瑚。被告人周X向刘X1出售用于捕捞红珊瑚的网具共计2200余张,得款64260元。同年11月,刘X1等人驾船出海,捕捞到1.1公斤红珊瑚后返航,后通过张X1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邱X,得款16.6万元。同年12月,刘X1再次向周X购买网具5000张,与张X1、刘X2、张X2、庄X1、庄X2再次出海捕捞,途中因庄X2发病被迫返航。2019年1月28日,该船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查扣,缴纳保证金后放行,同年2月2日被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扣。经鉴定,船上查获红珊瑚4.3422克、石XX13.8996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1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X1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刘X1的辩护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具有自首情节:刘X1于2019年2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2. 第二次出海捕捞系犯罪中止:第二次出海过程中,因同案人庄X2突发疾病,刘X1主动提出返航,且未实际捕获任何红珊瑚,未造成损害后果,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免除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刘X1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4. 积极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资金:在审理过程中,刘X1自愿缴纳罚金20000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10000元,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5. 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对刘X1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珊瑚)案件,涉案红珊瑚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社会关注度高,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本案共八名被告人,案情复杂,涉及猎捕、出售、收购等多个环节。

从辩护角度看,刘X1系本案的主要组织者和出资人之一,客观上实施了出海猎捕行为,且成功捕获1.1公斤红珊瑚并出售获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罪辩护空间为零。因此,辩护策略聚焦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和精准主张。

关于自首情节:刘X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从轻情节。

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我们主张第二次出海因庄X2发病而返航,系刘X1主动决定,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返航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案人发病)导致,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而非犯罪中止。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意见,但认定了第二次出海未实际捕获红珊瑚的事实,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刘X1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罪和非法出售罪,应数罪并罚。我们提出,出售行为是对猎捕行为的处分,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单独定罪。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仅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定罪量刑,避免了数罪并罚导致刑期大幅上升。这是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大成果。

关于生态修复资金:我们积极说服当事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0000元,体现了悔罪态度,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和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后,判处刘X1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同案主要被告人中,刘X1的刑期(三年三个月)低于周X(七年六个月,另有出售罪),略高于张X1、刘X2(均为三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成功避免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刘X1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罪和非法出售罪,若数罪并罚,刑期可能大幅增加。通过充分论证“出售行为系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理,法院最终仅以一罪定罪量刑,为当事人减少了至少一年以上的刑期。

2. 精准主张自首情节:在案件发回重审后,继续坚持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3. 积极促成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指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和生态修复资金,为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4. 有效应对复杂案情:本案涉及多被告人、跨海域、涉外(被日本扣押)等复杂因素,辩护人协助法庭厘清各被告人作用大小,确保刘X1未因其他被告人的加重情节(如累犯、巨额持有等)受到不当牵连。

5. 为当事人争取相对理想的刑期:在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且已成功捕获并出售1.1公斤红珊瑚的背景下,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中低幅度量刑,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 2020-03-01
  •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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