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9月28日
代理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冯从福)
一、案件详情
2016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才因认为在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外滩涂上捡拾海蛎的被害人陈某1偷挖其养殖的海蛎,便上前踢踹陈某1.致陈某1摔趴在地,并继续踢踹,造成陈某1右侧第4、5、6、11、12肋骨及腰1、2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陈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案发后,林*才仅赔偿医疗费11000元。林*才于2016年5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具有自首情节。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林*才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林*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325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代理意见)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诉讼代理人,冯从福律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人林*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325元,具体包括:医疗费21423元、误工费16140元、护理费7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551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06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960元。
2. 要求根据法庭辩论终结时已更新的赔偿标准计算各项费用,确保原告人获得最新、最充分的赔偿。
3. 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亲属身份证明、闽东医院及宁德市中医院病历材料、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用以证明原告人伤情、治疗情况、伤残等级及被扶养人情况。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陈某1系农村居民,年逾五旬,因被被告人暴力踢踹导致多处肋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在刑事部分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重点在于准确计算各项赔偿数额、争取法院对各项诉请的最大化支持。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 全面收集证据:整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被扶养人关系证明等,确保每一项诉请都有证据支撑。
· 据理力争赔偿标准:对于误工费,虽然鉴定意见未明确持续误工时间,但我们主张按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恢复期综合计算,法院最终支持了住院期间(扣除休息日)30天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 争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55172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4226.22元)均获得全额支持,这是本案赔偿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
· 合理主张其他费用:护理费(720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均获得法院酌定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才赔偿陈某1经济损失共计99284.43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尚需支付88284.43元。虽然部分诉请(如误工费按16140元主张,法院支持5260元)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赔偿结果较为理想,尤其是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全额认定,为被害人后续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计算赔偿项目:针对九级伤残的实际情况,准确计算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项目,并依据最新赔偿标准提出诉请,确保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2. 有效组织证据:通过提交完整的医疗记录、伤残鉴定、被扶养人关系证明等,使法院对各项诉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形成充分认识,最终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全额支持。
3. 争取最大程度赔偿:虽然误工费因证据不足未获全额支持,但通过主张营养费、交通费等酌定项目,使总赔偿额达到9.9万余元,远高于被告人仅赔偿的1.1万元,极大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4. 刑事与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在刑事部分审理的同时,同步推进附带民事诉讼,避免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高了维权效率。
5. 维护农村弱势群体权益:被害人系农村老年妇女,经济能力有限。通过专业代理,使其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近10万元赔偿,有效保障了其后续生活和医疗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