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告:康XX
原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在被告经营的某饰品厂工作。2024年7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25年8月19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1月27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7月11日,该饰品厂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原告于2024年11月9日被迫离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后劳动者维权案件。原告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十级工伤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某饰品厂不仅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反而在2025年7月11日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试图通过“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面对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复存在的困境,原告委托陈建平律师、陈步青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难点:原用人单位已注销,应向谁主张权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精准锁定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主张其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准备阶段,律师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并详细计算了原告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诉讼请求128,319.40元。
案件立案后,代理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论证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康XX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就案涉纠纷互不追究。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被迫离职可主张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