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称,其于2025年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操作工,2025年4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通过中介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仅为代发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质疑申请人受伤时间为下班时间、原因不明。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踢皮球”式争议。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被申请人公司以“中介员工”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而中介机构又无法找到,申请人面临“两头落空”的困境——既无法向中介主张权利,也无法向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旦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工伤赔偿的大门将彻底关闭。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企业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用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全面梳理了申请人手头的零散材料,最终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第一,银行流水和纳税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形成稳定的经济依附关系;第二,微信群聊记录截图——证明申请人平时接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黄XX的儿子黄XX的管理,且法定代表人本人也在群内,体现了组织隶属性;第三,申请人与黄XX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曾询问“前面在你那里干了临时工,现在还要正式工吗”,对方以“正式工”为目标进行沟通,工作时间为标准月休4天,可见双方建立的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的劳务或中介派遣关系。
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仅以“代发工资”“中介员工”为由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任何中介派遣协议、劳务合同或中介机构的有效信息。陈步青律师指出: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中介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采纳了该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理由核心:申请人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纳税明细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其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由被申请人按月发放工资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中介员工,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