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葛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腾xx律师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医疗费6,5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760元、经济补偿金6,69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6,880.5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综合索赔案件。申请人葛X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全部工伤待遇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面对企业推诿的态度,申请人委托陈XX、陈步青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材料、医疗票据、工资记录、住院及护理情况等证据,逐项计算出九大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合计约12.69万元。在仲裁申请阶段,律师将各项请求清晰列明,做到数据有据、计算有方,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本委依法组织调解。陈步青律师一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底线,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仲裁裁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和不确定性。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律师向当事人客观分析了调解与裁决的利弊:虽然调解金额略低于全额请求,但可以快速到位、避免诉讼拉锯,且设置了逾期付款的惩罚性条款。
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律师在协议中特别加入了“逾期不支付,可按90,000元申请执行”的违约金条款,极大增强了调解书的执行力,有效防止了企业拖延付款。
案件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禽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葛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7,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逾期不支付,申请人可按9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款项支付后,双方就本案调解款项不再存在劳动纠纷,申请人不得再就此向被申请人主张劳动权利。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