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第三人: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X
原告诉称,其于2025年3月4日入职被告处,被告将其安排至第三人处工作,岗位为普工,工资标准为240元/天,由被告发放工资。2025年3月20日,原告在车间搬运水管时左手中指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受伤后被告拒绝为原告申报工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隐身”逃避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原告李XX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不承认劳动关系,也不配合工伤认定,甚至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拒不到庭、拒不提交任何答辩材料,试图以“沉默”的方式拖延诉讼、逃避责任。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深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律师需要仅凭手头的有限材料,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经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律师最终确定了三条核心证据线索:
第一,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发放了3335元,备注虽未写明“工资”,但结合上下文足以证明系劳动报酬。第二,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受伤后,与被告公司监事吴X(工商登记信息可证)进行过多次沟通。原告发送消息称“手也这样,有四个月了,上不了班”“生活费都是问题”,吴X回复“联系保险公司了,我再催催”。这段对话不仅证明了原告受伤的事实,更证明了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该事件,体现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工商登记信息。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与原告微信沟通的“吴X”系被告公司的监事,其沟通行为代表公司。
在被告缺席、无法当庭质证的情况下,陈步青律师在法庭上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起来,向法官清晰呈现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放工资、在工作中受伤的全过程。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方的全部主张。
案件结果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判决理由核心: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医疗材料、与被告监事吴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佐证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至受伤之日的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结合原告自认的工资标准230元/天及被告发放工资3335元,反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14.5天,建立时间为2025年3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