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XX律师、徐XX(实习律师)
申请人仲裁请求: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99,094.5元;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工资1,825元;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638.75元。以上请求总额合计约21.76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异地用工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人孙XX在浙江金华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湖南长沙,属于典型的“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分离”的情形。这种跨省用工结构给维X带来了天然障碍:企业远在外省,沟通成本高、管辖争议复杂、执行难度大。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冷静分析了案件的整体形势:虽然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总额接近22万元,但考虑到异地执行的实际困难、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可能的转移资产风险,将案件“尽快落地、尽速到账”比追求理论上的“满额赔付”更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步青律师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调解策略:一方面,坚持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进入裁决程序,企业将面临全额赔付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主动向对方释放“愿意调解、可接受合理折让”的信号,以换取企业快速付款的承诺。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步青律师在协议中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和违约金条款:总金额9.5万元分三期支付,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加付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既照顾了企业的现金流需求,又牢牢握住了执行的“紧箍咒”,有效防止了企业“拖字诀”。
案件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确认双方用工关系已解除;
二、被申请人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等合计95,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0,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30,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35,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
三、如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加付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履行完毕,今后一切事由互不追究。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