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田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XX(该公司员工)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劳动争议
申请人田XX诉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指派仲裁员独任审理。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人田XX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层层分包、管理链条长等特点,使得工伤待遇的索赔过程往往耗时漫长。面对企业的推诿和拖延,申请人委托陈XX、陈步青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评估。考虑到申请人受伤后的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尽快拿到赔偿款的迫切需求,律师制定了“以调为主、以裁促调”的务实策略。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陈步青律师积极与仲裁员及被申请人代理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被申请人清晰阐明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及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了进入裁决程序后企业可能面临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及声誉影响。
在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谈判能力。他并未固守最初的全部请求金额,而是在确保当事人核心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调解金额相比全额主张有所折让,但通过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企业不履行设置了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让申请人能够尽快拿到“救命钱”。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XX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8,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认可。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