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韦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谈xx律师(浙江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仲裁请求:1. 确认双方自2025年5月1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29,383.7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216.5元。以上合计约13.36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00后”年轻工人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韦XX系2005年出生,年仅20岁,在德清某包装公司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夹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作为一名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劳动者,面对企业推诿和复杂的法律程序,申请人急需专业律师的指导与保护。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韦XX受伤事实清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已依法完成,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明确,因此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相关实施规定,逐项计算了十级伤残对应的各项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统筹地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统筹地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约12.94万元,并追加了因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陈步青律师积极推动调解程序。考虑到申请人较为年轻、后续职业发展需要尽快摆脱纠纷的心理,以及企业有实际支付意愿但希望控制金额的现实情况,律师采取务实灵活的谈判策略。经过仲裁庭的主持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解书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为“陈XX”,而本委记录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为“谈苗苗”,存在笔误或混淆,但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步青律师在协议签署前认真核对了各项条款,确保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得到保护。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XX全部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3,000元,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本案处理终结,今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