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XX
委托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上海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医药费754.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73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850元、交通费500元、经济补偿17,943.75元。以上合计约19.58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工伤赔偿项目众多、争议金额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吴X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然而,用人单位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赔偿项目和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时长、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等问题上均持不同意见。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证据层面,律师完整掌握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票据、工资记录等核心材料,各项赔偿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策略层面,律师注意到被申请人企业有商业保险覆盖,这为调解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创新空间——如果能说服企业接受调解,同时将商业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企业,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实际支出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调解意愿。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谈判能力。一方面,他坚持申请人的核心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他主动向企业提出“赔偿支付+保险权益转让”的打包方案:申请人配合企业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企业所有。这一设计让企业看到了“回血”的可能性,调解意愿明显提升。
此外,律师在调解协议中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和违约金条款:10万元分两期支付,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企业需另行支付5,000元违约金,申请人可直接就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企业“调解后赖账”的风险。
在调解协议中,双方还同意“不表述本案事实”,即在调解书中省略具体争议经过,这通常是企业在谈判中希望减少负面记录的要求。陈步青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适度满足企业的合理诉求,最终促成了调解的成功。
案件结果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吴XX与被申请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3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于2026年2月9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可就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
四、申请人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交通费、经济补偿;
五、双方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至此全部结清,今后不再纠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