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xx律师
被申请人:某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谷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仲裁请求:1. 确认双方于2026年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 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80.45元;3. 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1日期间工资16,362.41元;4. 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120.3元。以上合计约93,363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的工伤待遇索赔案件。与常规工伤案件不同的是,由于企业已经参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部分待遇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必须精准区分“基金支付项目”与“企业支付项目”,避免向用人单位主张本应由基金支付的款项而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首先对申请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在此基础上,律师对各项请求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归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律师在仲裁申请中仍列入请求项以促使企业配合申领,但在调解策略上明确该部分不由企业直接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80.45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离职工资(16,362.41元)及经济补偿(12,120.3元)等则属于企业应承担的范畴。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采取了务实高效的策略:一方面要求企业配合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确保基金支付部分顺利到账;另一方面就企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进行打包谈判。考虑到企业已参保、整体赔偿责任相对有限,以及诉讼时间成本等因素,律师建议当事人接受合理的调解方案,快速结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合计25,500元,并配合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
案件结果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25,500元;同时,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前协助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另行支付给申请人,不在上述25,500元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