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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调解落袋12.6万+商业保险权益转让——律师巧解企业“双重支付”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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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在本案中再次运用“赔偿支付+保险权益转让”的创新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了企业“赔了钱、保险收益还归员工”的双重支付顾虑。通过将12.6万元赔偿与商业保险理赔权益打包处理,让企业在实际净支出大幅降低的前提下接受调解,实现了劳动者快速获赔、企业合理减负的“双赢”局面。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步青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许xx律师、徐x律师(安徽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仲裁请求:1. 确认双方自2025年9月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 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69,26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薪资31,996元、医药费5,000元);3. 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6,200元;4. 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999元。以上合计约18.35万元(含前期已支付部分除外)。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工伤赔偿案件,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各项工伤待遇及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总额较高。用人单位某建设公司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代理律师陈步青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评估。在证据层面,律师完整掌握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票据、工资欠付记录等核心材料,各项赔偿请求均有充分依据。在策略层面,律师敏锐地注意到被申请人企业购买了商业保险,这为调解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创新空间——如果能说服企业接受调解,同时将商业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企业,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实际支出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调解意愿。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谈判能力和创新思维。一方面,他坚持申请人的核心权益,明确告知企业若不接受调解、进入裁决程序,企业将面临全额赔付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他主动向企业提出“赔偿支付+保险权益转让”的打包方案:申请人配合企业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企业所有。这一设计让企业看到了“回血”的可能性——企业实际支付的12.6万元中,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拿回来”,企业的实际净支出远低于调解金额,调解意愿因此大幅提升。

最终,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在已支付费用之外另行支付12.6万元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

案件结果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前期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外,被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XX各项工伤待遇、应付未付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26,000元;

二、申请人朱XX须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相关商业保险申报事宜,相关商业保险理赔收益归被申请人所有;

三、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完毕,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2026-04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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