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赔偿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XX 系夫妻,与被告 XX 均为同村村民。2001 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村内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后案外人主张涉案宅基地归其所有,经多轮诉讼,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无权处分,判决原告返还宅基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支付律师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含高志静,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违约过错、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争议较大。原告主张被告无权处分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提交律师费票据、村委会说明、拆迁补偿办法等证据佐证损失;被告认可返还购房款,但主张律师费无约定依据、可得利益诉求过高。高志静律师协助梳理历次诉讼材料,申请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虽评估未果,但结合当地拆迁标准论证可得利益合理性。法院核查合同履行、无权处分事实及双方过错,组织质证并综合审查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4200 元,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174720 元,驳回原告律师费诉求。
判决理由:被告无权处分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双方均有过错,酌定被告承担 70% 责任;参考当地拆迁标准酌定区位补偿价,核算可得利益;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