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性质认定及债务免除
审理法院信息: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2025 年,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未还,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委托高志静律师应诉,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转账均为恋爱期间赠与,且原告曾明确表示免除债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庭审中,双方就资金往来性质、借贷合意是否存在、债务是否免除等焦点争议激烈。原告提交转账流水主张借贷关系;高志静律师协助被告梳理完整转账记录,指出含 520、1314 等特殊含义转账及节日备注,证明款项为赠与;同时提交聊天记录,证实原告曾明确表示 “不用还”,构成债务免除。法院组织质证,核查资金往来细节、聊天记录内容及双方交往背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恋爱期间特殊金额转账属赠与,无需返还;原告曾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双方此前账目已结清;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后续转账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