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责情形下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赔偿
审理法院信息: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骑行电动车与被告 XX 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委托高志静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中,被告 XX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辩称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且不承担间接损失。高志静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发票等证据,明确各项损失计算依据,精准区分交强险赔付范围与侵权人补充责任,逐项核算费用,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保障原告损失全额主张。法院依法审查证据,核定各项损失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 22595.24 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 1900 元;被告 XX 赔付原告剩余损失 24896.43 元。判决理由:被告全责致原告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补足;各项损失有证据佐证,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