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
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被告人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为:
1. 认定被告人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认定被告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 认定被告人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肖X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被告人肖X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ATM机取款,涉案金额174700元,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辩护策略上,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如实供述情节的充分运用: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肖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因肖X当庭认罪认罚),但法庭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予以考量。
3. 初犯、认罪态好的酌情情节: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本案提醒我们: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涉案金额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一旦金额达到标准,法定刑即升至三年以上。此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争取最低刑期的关键路径。如能争取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从宽空间会更大。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廷春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 最低刑期的成功争取:在涉案金额174700元(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定最低刑),使当事人处于量刑区间的起点。
2. 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情节的有效主张: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最终法庭均予以采纳,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3.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
4. 程序权利保障:本案历经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程序复杂,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