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17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两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碰撞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于 2025 年,我方当事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道路北侧车道行驶,行至小区北门位置准备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后方同向在机动车道直行的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两人受伤,两台车辆均出现损坏。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被告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关经审查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入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 21 天,产生大额医疗支出。伤情稳定后,经法院委托两家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开展鉴定工作,精神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当事人因颅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另一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当事人车祸造成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同样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同时给出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的专业建议,当事人为两次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用。
案件立案之后,被告在庭审过程依旧坚持抗辩,主张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还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任何事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我方作为受害方代理律师,围绕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完整诊疗病历票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组织全套证据链,反驳被告全部抗辩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 50% 责任比例赔偿我方当事人各项损失合计 108843.66 元,损失项目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
2、本案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用全部由被告予以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能够推翻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结论,对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全部损失,最终核定案涉事故造成当事人总损失合计 209704.67 元。按照同等责任划分,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赔付 104852 元。
诉讼费用方面,案件受理费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小部分,被告承担大部分;鉴定费用 5490 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分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区别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没有交强险先行赔付,全部赔偿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代理的难点在于被告全程否定事故认定书效力,试图完全免除自身赔偿义务。当事人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存在精神类伤残 + 肢体伤残叠加情形,残疾赔偿金可以附加伤残赔偿系数。当事人年龄偏大,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没有固定银行流水证明误工收入,误工费主张存在现实障碍。
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梳理交通事故从出警、责任认定、复核的全部卷宗材料,固定事故责任基础;完整归集住院票据、门诊票据、病案材料,保证医疗费证据完整;申请法院委托双机构司法鉴定,拿到两份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夯实伤残赔偿核心依据。针对当事人无直接务工流水的现实困境,向法庭阐述家务劳动受损同样会产生家庭成本增加,请求法庭酌情支持误工费。庭审中逐一回应被告对于事故责任、赔偿标准的各项抗辩。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按照两处十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酌情认定误工费,当事人拿到接近诉讼请求的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