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 年 2 月 21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企业之间设备采购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代理的设备供货企业,与分公司主体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两套非标轴承设备,合同总价款 713030 元。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货物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支付合同金额 30% 货款;次月再支付 3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支付 30%;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合同签署完成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完成全部设备交付,足额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设备完成安装调试,投入实际生产运行。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买方应当支付 90% 到期货款,但分公司仅支付一张 1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剩余到期货款迟迟不予给付。我方当事人遂提起诉讼,起诉分公司以及其总公司,立案起诉时主张欠付货款 54172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补充支付部分货款,诉讼标的调整变更为 313030 元。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代表我方企业参与多轮协商,既要保障剩余全部货款能够收回,同时考虑到对方企业实际付款能力,设计分期履行方案,同时增加违约惩戒机制,一旦被告不能够按期足额履行,全部剩余债务视为立即到期,并且需要额外承担违约金,以此倒逼对方按期履约。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我方支付货款,案件起诉时主张金额 541727 元,并自约定付款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利息;诉讼中变更诉讼标的为 313030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两家被告主体确认尚欠货款 313030 元,分两期给付,第一期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 241727 元;第二期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剩余 71303 元;
二、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全部剩余债务立即到期,同时被告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
三、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均由我方原告方自行负担。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即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商事买卖合同纠纷,交易主体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共同承担,因此立案阶段就将分公司、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后续执行阶段出现主体障碍。案件事实层面交货、开票、调试合格证据完整,我方实体权利基础充分,但商事诉讼不仅仅追求一纸判决,还要兼顾后续实际回款。
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梳理采购合同、交货凭证、增值税发票、付款流水,固定全套债权证据,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相应账户,给对方施加谈判压力。调解阶段没有机械坚持要求一次性全款,结合企业经营现状,接受分期付款方案,但重点谈判违约加速到期以及高额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具备强制约束力,一旦被告逾期,我方可以就全部剩余欠款加违约金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极大降低后续维权成本。调解结案可以快速生效,缩短诉讼周期,帮助企业快速回笼经营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