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于 2024 年入职个体经营部,从事设备操作工岗位,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车间维修机械设备过程当中,被机器砸伤右前臂,受伤之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 27 天,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人社部门后续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本次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伤情构成工伤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没有提出异议,但劳动仲裁阶段开始全盘否认劳动关系,抗辩主张业务已经外包案外第三人,劳动者实际是该第三人自行雇佣人员,工资也是由第三人转账发放,与经营部不存在劳动法意义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保、工伤期间拖欠待遇为由,书面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用人单位签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部分支持劳动者诉求,但是对劳动者主张月工资标准没有全部采纳,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定两案合并审理。
我方作为劳动者代理律师,面对用人单位 “业务外包、不存在劳动关系” 核心抗辩,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作地点受伤事实、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反驳外包的说辞;同时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限、各项工伤待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逐项进行举证辩论。用人单位仅仅提交与案外人微信转账记录,没有书面承包协议等佐证,不足以证明业务分包关系。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我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八级工伤对应的全部工伤待遇合计 281599.67 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
3、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业务对外分包,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解除。法院核定工资标准,结合伤情、医院建休证明酌定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判决用人单位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各项款项合计 205070.67 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同时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期付款,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劳动工伤案件最大难点是用人单位全盘否认劳动关系,试图将工伤责任推给所谓包工头第三人。很多个体工商户会采用口头外包模式规避用工责任,但仅有向第三人转账记录,没有书面承包合同,不能直接否定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关键证据。
代理工作中,我完整调取工伤认定全套卷宗、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全部诊疗病历票据;固定解除劳动关系邮寄送达凭证;梳理工资转账流水。庭审重点攻击对方证据短板,对方无法证明合法业务承包关系,抗辩不能成立。同时区分二倍工资计算边界,劳动者受伤之后没有实际出勤,二倍工资只计算实际用工且未受伤阶段,停工留薪期不再重复支持二倍工资。法院最终支持工伤全部法定待遇、二倍工资以及因不交社保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充分保障外来务工工伤人员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