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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 自首 + 认罪认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获轻刑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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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梳理案情,明确其仅受邀参与搬运、系从犯;协助认定自首情节,积极促成认罪认罚;结合初犯、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等酌定从轻情节,开展有效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的轻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5 年 7—8 月,境外人员联络主犯李X,约定由李X组织从中越边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至某地并支付报酬。2025 年 8 月 24 日,李X邀约他人参与走私,并安排人员联系搬运工人。当晚,盘X等多人在边境指定地点,将境外吊运入境的货物搬运至运输车辆。同案人员分别负责望风、探路、驾车运输,次日凌晨在运输途中被警方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亚洲象皮 272.95 千克、刺海马 7228 尾。经鉴定: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象皮价值524920 元;刺海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海马价值XXX 元。涉案物品均被依法扣押,未流入市场。
公诉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盘X等人提起公诉。
盘X在本案中仅受他人邀约参与搬运货物,未参与组织、策划、出资、分赃,仅获取少量劳务报酬,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案发后,盘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盘X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认定:
  1. 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 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初犯、偶犯,涉案物品已全部查获,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最终判决:盘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三、案件总结

  1. 定性准确: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 量刑情节清晰:本案属多人共同犯罪,主从犯地位明确;盘X电话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3. 裁判尺度公允:法院全面考量地位作用、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4. 类案启示:在跨境走私、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中,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未实际获利、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均是重要从轻辩护要点。

四、律师价值(辩护要点与成效)

作为盘X的辩护人,本案核心工作与成效如下:
  1. 精准定位从犯,降低责任层级
    梳理全案分工与作用,提交书面意见并当庭论述:盘X仅参与搬运,未组织、未出资、未主导、未分取高额利润,依法认定为从犯,奠定从轻基础。
  2. 固定自首情节,争取法定减让
    围绕到案经过、讯问笔录、传唤手续,完整呈现电话通知到案 + 首次即如实供述,成功认定自首,获得法定从宽幅度。
  3. 夯实认罪认罚,最大化从宽幅度
    全程释法说理,稳定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初犯、偶犯、物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强化轻判理由。
  4. 聚焦量刑辩护,实现最优结果
    在涉案价值较高、法定刑较重的情况下,通过从犯 + 自首 + 认罪认罚三项核心从轻情节叠加,最终实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轻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辩护要点提炼(可复用)

  • 共同犯罪中仅提供劳务、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
  • 电话通知到案 + 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未实际获利、涉案物品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可大幅从轻;
  • 对基层务工人员、临时受邀参与者,应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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