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涉案公寓建筑建成于1991年,后经多次转手改造。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10月接手该建筑经营权,更名为某公寓对外出租,但未对水电工程进行改造或安全检测,仅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并聘请一名有电工资质的兼职电工负责维修。
2022年,公寓B栋某房间租客发现热水器漏电并向管理人员反映。管理人员通知电工检测,当晚在微信群通知租户暂停使用热水器。但当晚20至22时许,两名被害人在其租住的房间浴室洗澡时遭电击死亡,另一被害人在施救时亦遭电击死亡。经司法鉴定,两人均为电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楼栋未设置接地系统、未安装接地极、配电箱断路器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等是事故原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与两名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重要突破点
认罪认罚 + 自首情节:决定书明确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是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法定依据。
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与两名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彻底化解了社会矛盾。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虽触犯《刑法》第233条,但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多因一果的事故责任分散:事故涉及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多次转手、电路未改造等多个环节,被不起诉人的个人过错程度相对较轻。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相对不起诉,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过失犯罪中的合理运用。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致两人死亡的重大过失案件中,紧扣“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三大核心情节,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人身自由与后续生活。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