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徐X*、唐**、陈*、徐X*(徐X*的父母、妻子、儿子),其中徐X*法定代理人为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 - 被告:重庆XX新XX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律师、陈**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宿州XX*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 - 第三人:宿州XX***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负责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二、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 诉讼请求:原告最初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7***89元,庭审中变更为要求各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15***35.7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6***9.08元),并由被告承担包括保全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 事实理由:**新能源公司将合川区户用**开发项目转包给**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又交由秦*组织施工,秦*招聘徐X*等人。20**年5月7日,徐X*在安装光伏板时因光伏板破裂从楼顶摔下,经抢救无效于5月15日死亡。原告认为三被告违法转包、未进行安全培训及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各方辩称
- **新能源公司:与徐X*无劳务关系,转包给**新能源公司无选任过错,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由**新能源公司承担,**新能源公司私自开工,徐X*自身有注意义务。
- **新能源公司:与徐X*无劳务关系,徐X*是秦*雇员,秦*私自开工且无资质,**新能源公司明知其无资质仍分包存在过错。
- 秦*:未组织施工,是**新能源公司业务人员安排工人,徐X*死亡因**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光伏板破裂,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 **财保深圳XX公司:案涉事故非被保险人***新能源公司承接的工程,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新能源公司已放弃索赔,公司无过错。
- ****新能源公司:徐X*非其员工,案涉项目与其无关。
四、法院认定事实
- 亲属关系:徐X*、唐**为徐X*父母,陈*为徐X妻子,徐X*为徐X*儿子。
- 合同关系:**新能源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光伏工程二级代理合同》,约定**新能源公司承包合川区户用光伏开发项目,负责安全施工、购买保险等,安全事故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 劳务关系:20**年4月17日,秦*通过微信安排徐X*等人到案涉项目施工并结算报酬,微信群显示秦*为施工班组长。
- 事故经过:5月7日,徐X*在安装光伏板时摔下,经合川**医院、西*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5日死亡,鉴定为高坠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产生医疗费8***6.37元(秦*支付64**9.08元)、交通费5**3元。
- 垫付费用:秦*垫付医疗费6**39.08元,**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各支付1***00元,共计26***9.08元。
- 保险情况:****新能源公司为徐X*投保雇主责任险,但事故发生时徐X*非其员工,案涉工程非其承揽,已放弃索赔。
- 其他:唐**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原告缴纳保全费5**0元。
五、法院认为
- 劳务关系主体:徐X*与**新能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 过错比例:徐X*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新能源公司未进行安全培训、完善安全设施等,承担70%主要责任。
- 费用金额:确认医疗费80**6.37元、丧葬费6***5.5元、死亡赔偿金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元(唐**32**00元、徐X*24**00元),合计17***31.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元。**新能源公司应赔偿12***92.31元(17***31.87×70%+4**00),扣除已支付26***9.08元,还需赔偿9***53.23元。
六、判决结果
- 判决主文:被告宿州XX*新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53.2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82**.68元,原告负担3**2.06元,被告**新能源公司负担5**4.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