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被不起诉人在某餐饮店上班时,在店门口看见一名女性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扶进店内,随后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对其实施了亲嘴、摸胸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情节尚未达到必须判处刑罚的程度,符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案发后赔偿、谅解等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认定其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该罪中的合理适用。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被动局面下,及时指导当事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