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醉酒女被强行猥亵,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王刚律师代理强制猥亵罪案件促成谅解并免于刑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刚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深圳)...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被动局面下,及时指导当事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被不起诉人在某餐饮店上班时,在店门口看见一名女性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扶进店内,随后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对其实施了亲嘴、摸胸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情节尚未达到必须判处刑罚的程度,符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案发后赔偿、谅解等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认定其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该罪中的合理适用。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被动局面下,及时指导当事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决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刚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刚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9年
王刚律师
14403201****1010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债权债务
  •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一期B座21楼、22楼
王刚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
  • 188 2280 9299
  • 1882280929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