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被不起诉人此前曾被他人诈骗。2025年6月,一名微信好友向其了解刷单投资项目,被不起诉人遂虚构了一个刷单返利投资项目,并制作虚假聊天记录以骗取对方信任。被害人为了获取投资回报,向被不起诉人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9855元。被不起诉人收到款项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5年7月,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5万元(远超涉案金额),获得被害人谅解。同年8月,被不起诉人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武汉市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超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涉案金额仅为9855元,被不起诉人赔偿了5.5万元(约5.6倍),充分体现悔罪诚意,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
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初犯: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低。
涉案金额较小:不足1万元,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较低区间,情节相对轻微。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及第15条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当事人被抓获后迅速介入,指导当事人超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决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