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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多次),王刚律师代理促成被害单位谅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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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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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刚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及时介入,指导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协助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2025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多次到深圳市某区一家店铺内盗窃排骨、鸡肉、猪肉等食品。同年3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再次到该店实施盗窃时被当场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2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重要突破点

赔偿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1200元,获得谅解,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依据之一。

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虽多次盗窃,但盗窃物品为食品,价值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符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王刚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及时介入,指导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协助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推动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作出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结果: 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成功案例标题(三个)

标题一

多次盗窃超市食品获不起诉,王刚律师以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辩护成功

标题二

盗窃罪(多次)情节轻微,王刚律师代理促成被害单位谅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

标题三

从刑事拘留到不起诉:王刚律师代理盗窃罪案件,紧扣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两大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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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被告
  •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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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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