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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 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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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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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

1. 徐**丶2. 唐**丶3. 陈*丶4. 徐**

法定代理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 陈*、任**律师、涂*律师(均为徐**之母的代理人)


被上诉人:

1. 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宿州**新XX公司

3. 秦*(个人)

4. 宿州***XX公司

5.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


一审原告之诉求:

徐**、唐**、陈*、徐**要求被上诉人
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89元。


一审判决:

- 宿州**新XX公司赔偿原告共计9***53.23元。

- 原告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 一审案件受理费8***6.68元,部分由原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负担。


上诉请求及主张:

上诉人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提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以及**光伏新能源公司和***保深圳XX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审判决: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

-XX**系受**新能源公司聘用,而非受秦*个人雇佣。

- **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新能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缺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 秦*不是本案中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雇主责任。

- 上诉人提出的保险合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

  • 2026-04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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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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