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1. 徐**丶2. 唐**丶3. 陈*丶4. 徐**
法定代理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 陈*、任**律师、涂*律师(均为徐**之母的代理人)
被上诉人:
1. 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宿州**新XX公司
3. 秦*(个人)
4. 宿州***XX公司
5.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
一审原告之诉求:
徐**、唐**、陈*、徐**要求被上诉人
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89元。
一审判决:
- 宿州**新XX公司赔偿原告共计9***53.23元。
- 原告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 一审案件受理费8***6.68元,部分由原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负担。
上诉请求及主张:
上诉人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提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以及**光伏新能源公司和***保深圳XX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审判决: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
-XX**系受**新能源公司聘用,而非受秦*个人雇佣。
- **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新能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缺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 秦*不是本案中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雇主责任。
- 上诉人提出的保险合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