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秦**
-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王X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秦**和王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发生诉讼。
秦**不服先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
2. 减免需支付给王X的精神抚慰金50**0元、抚养费60**0元、补偿款5**00元;
3. 由王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概述:
-XX**认为原审法院在她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认定错误保险财产性质及抚养费支付事实。
-XX**主张保险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 指控原审判决在抚养费返还、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上证据缺乏,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被申请人意见:
王X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查决定:
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定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秦**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