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玥律师,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 被告:蒋**
- 被告:***XX公司
- 被告:四川XX公司
- 原告诉求:要求三被告支付未付劳动报酬76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 事实与理由:原告唐**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被告蒋**提供劳务,
期间被告****XX公司通过工资代发形式发放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7604元。
原告认为,三被告都应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负责。
- 被告辩称:被告蒋**表示其已经将工资支付手续转交给四川XX公司。
被告****XX公司称自己不是清偿义务主体。
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并已配合支付手续。
- 法院认定:****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之间存在专业分包合同。
四川XX公司与被告蒋**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唐**为蒋**提供劳务并被拖欠7604元工资,三被告均有责任支付。
- 判决结果:
1. 被告蒋**和四川XX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唐**劳务费7604元及从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 被告****XX公司对上述劳务费7604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