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原告: 高*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和张玥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被告一: 蒋**。
- 被告二: **XX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和华*,工作人员。
- 被告三: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工作人员。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劳动报酬4098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劳动报酬: 原告高**在被告蒋**承包的项目上提供劳务,被告**XX公司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身份涉入。
- 工资支付: 高**被拖欠4098元劳务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已支付部分工资。
- 合同情况: ****XX公司将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分包给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分包给蒋**,后者无用人资质。
- 被告辩护: 各被告提出各自辩护意见,相关资质、支付手续和责任分配成为争论焦点。
判决要点
1. 被告支付义务: 蒋**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共同支付原告高**劳务费4098元。
2. 共同清偿责任: 因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导致拖欠工资,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 先行清偿责任: ****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有先行清偿欠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可追偿。
4. 资金占用利息: 蒋**需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098元为基数。
5. 诉讼费用: 被告蒋**负担案件受理费的40%。
判决结果
- 判决蒋**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劳务费4098元。
- 蒋**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 ****XX公司对蒋**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欠付劳务费4098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