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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成功拿回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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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张玥律师 在线
重庆百君(合川)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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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信息

- 原告:李**

- 被告:蒋**、****XX公司、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代理人:

- 李**

- 刘**、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与代理人:

- 蒋**。

- 王**、华*,****XX公司工作人员。

- 李**,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案件概述: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求:

1. 被告支付未付劳务费9908元。

2. 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3. 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事实与理由:

- 原告在20**年3月至10月间为蒋**提供劳务,被告****XX公司发放部分工资,余9908元未支付。

- 被告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存在分包关系。

- 被告****XX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蒋**。


各方辩护意见:

- 蒋**辩称工资支付手续已在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很快会支付。

- ****XX公司辩称并非法定清偿义务主体,如支付可向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与原告无直接关系,工资已配合结算,应由总包单位和雇主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

- 认定各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费欠付事实。

- ****XX公司为总承包单位,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分包单位,蒋**作为无资质个人承包了劳务。


判决结果:

1. 蒋**和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七日内支付李**9908元劳务费。

2. 蒋**另支付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908元为基数,自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XX公司对蒋**和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支付的9908元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26-0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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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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