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原告:李**
- 被告:蒋**、****XX公司、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代理人:
- 李**
- 刘**、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与代理人:
- 蒋**。
- 王**、华*,****XX公司工作人员。
- 李**,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案件概述: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求:
1. 被告支付未付劳务费9908元。
2. 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3. 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事实与理由:
- 原告在20**年3月至10月间为蒋**提供劳务,被告****XX公司发放部分工资,余9908元未支付。
- 被告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存在分包关系。
- 被告****XX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蒋**。
各方辩护意见:
- 蒋**辩称工资支付手续已在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很快会支付。
- ****XX公司辩称并非法定清偿义务主体,如支付可向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与原告无直接关系,工资已配合结算,应由总包单位和雇主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
- 认定各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费欠付事实。
- ****XX公司为总承包单位,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分包单位,蒋**作为无资质个人承包了劳务。
判决结果:
1. 蒋**和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七日内支付李**9908元劳务费。
2. 蒋**另支付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908元为基数,自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XX公司对蒋**和XX**XX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支付的9908元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