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唐**
- 原告代理人:刘**、张玥,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1. 蒋**
2. ****XXX工程有限公司
3.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唐**为蒋于高承包的重庆**区A1**地块项目提供劳务,由**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代发部分工资。
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劳务费7311元。
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支付7311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一年期LPR计算)。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 **XX公司称其非清偿义务主体,但若承担清偿可追偿。
- 四川**建司称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欠付工资应由总包和雇主承担。
- 蒋**同意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劳务工资。
证据情况:
各方提交了相关合同、工资表汇总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理由:
1. 唐**证明了其提供的劳务和7311元劳务费被拖欠。
2. 四川**建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应负责清偿欠付工资。
3. **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欠付劳务费,后再追偿。
判决结果:
1. 蒋**和四川**建司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311元。
2. 蒋**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同上)。
3. **XX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损失针对四川**建司、**XX公司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