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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劳动报酬,成功拿回对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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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在线
重庆百君(合川)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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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 原告:唐**

- 原告代理人:刘**、张玥,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1. 蒋**

 2. ****XXX工程有限公司

 3.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唐**为蒋于高承包的重庆**区A1**地块项目提供劳务,由**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代发部分工资。
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劳务费7311元。


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支付7311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一年期LPR计算)。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 **XX公司称其非清偿义务主体,但若承担清偿可追偿。

- 四川**建司称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欠付工资应由总包和雇主承担。

- 蒋**同意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劳务工资。


证据情况:

各方提交了相关合同、工资表汇总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理由:

1. 唐**证明了其提供的劳务和7311元劳务费被拖欠。

2. 四川**建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应负责清偿欠付工资。

3. **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欠付劳务费,后再追偿。


判决结果:

1. 蒋**和四川**建司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311元。

2. 蒋**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同上)。

3. **XX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损失针对四川**建司、**XX公司的诉请。

  • 2026-0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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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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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执业,持有律师证与心理咨询师证,专业温情给予当事人最妥帖的服务和建议。 荣获合川区2018年-2023年度法律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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