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
- 姓名:何**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1. 刘**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2. 张玥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1. 蒋**
2. ****XX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呼**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
3. 四川XX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案件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2026年1月1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
审判中,原告代理人刘**,被告****XX公司代理人王**、四川XX公司代理人李**出庭,而蒋**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诉求
1. 被告支付未付劳动报酬105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何**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蒋**在**区两*组团AA**地块项目提供劳务,被告****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代发部分工资,但尚欠原告劳务费10596元。
原告认为***XX公司、四川XX公司及蒋于高均应对该费用负责。
被告辩解
- 蒋**辩称拖欠工资情况与《工资表汇总表》一致,支付手续已到四川XX公司。
- ****XX公司辩称其非法律规定的清偿义务主体,并有追偿权。
- 四川XX公司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并已配合办理工资支付手续。
审理结论
法院认定何**为蒋**提供了劳务,被告四川XX公司存在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情况,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追偿。
何**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得到支持,但四川XX公司与****XX公司不需承担该项责任。
判决事项
1. 蒋**、四川XX公司七日内支付劳务费10596元。
2. 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计算。
3. ****XX公司先行清偿劳务费10596元,后再追偿。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