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X
-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张玥律师,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 蒋**
- ****XX公司,法人代表呼**。
-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
诉讼请求
原告周X要求:
1. 被告支付未付劳动报酬296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自起诉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 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事实
- 20**年3月至10月,原告受蒋**邀请为渝北区项目工作。
- **土木公司发放部分工资,剩余2964元未支付。
- **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后者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蒋**。
法院判决
- 判决结果:
1. 蒋**和四川**建司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964元。
2. 蒋**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 **土木公司在蒋**和四川**建司未支付义务中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对其他被告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