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原告:杨*
-原告代理: 刘**、张玥,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蒋**
- 被告:**XX公司
- 被告代理:王**、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 被告:四川XX公司
- 被告代理:李**,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件内容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事实:
- 原告杨*在蒋**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提供劳务,被告***XX公司为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发放了部分工资,尚欠4127元劳务费未支付。
- 原告认为,因案涉工程转包关系,三被告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判决要点
1. 被告蒋**、四川XX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建劳务费4127元。
2. 被告蒋**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127元为基数
自202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XX公司对上述劳务费4127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