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玥(来自重庆XX(合川)律师事务所)
- 被告:
1. 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
2.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内容:
李XX与三家公司涉及劳动争议,要求支付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的工资共计1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原告工作情况:
李XX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2月9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控制中心整体迁建工程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6500元。
工资由湖南**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告辩护:
1. 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李XX非其员工,工资应由重庆**公司或重庆**公司支付。
2. 重庆**公司声称自2023年1月后与李XX无关系,此前工资已发放完毕,不欠付。
3. 重庆**公司辩称其与湖南**公司只有劳务合同,并未与李XX有劳动关系。
-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李XX与三家公司均无劳动合同,但其在项目部工作且工作地点、岗位未变。
由于三被告均具备用工主体特征并支付了李XX的工资,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李XX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的工资共计13000元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