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内容: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高**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玥,均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 蒋**
2. ****XX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土木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均为该公司员工。
3. 四川*XX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川**XX司)
-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员工。
案件经过: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高**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599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99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至10月,原告为蒋于高在**区**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土木公司发放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劳务费5990元。
三被告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被告的答辩:
1. ***土木公司声称不是清偿义务主体,如承担则有权向四川**XX司扣除未付工程款。
2. 四川**XX司称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所欠劳务费应由总包和雇主承担。
3. 蒋**无异议,工资应由四川**XX司支付。
证据:
原告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XX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XX司提交《XX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
蒋**提交《结清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
判决要点:
1. 蒋**和四川**XX司需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990元。
2. 蒋**需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 **土木公司需对蒋**、四川**XX司的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关于四川**XX司和**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