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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樊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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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系统梳理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转运费、拖车费、辅助医疗器械费等多项损失,形成完整的赔偿请求框架,为法院全面认定损失提供了清晰依据。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陈XX与樊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樊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后被告樊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樊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中上段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
住院治疗数十天。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朱X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遂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医疗器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被告樊XX事故后驾车逃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有劳动收入及误工损失,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二次内固定取出费未实际产生,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

被告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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