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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付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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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付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韩XX主张,二被告因承包某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自2021年3月起向其购买水泥、大沙、珍珠岩等建材。
原告按被告要求陆续供货,被告接收材料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工地保管员与被告付XX共同出具《今证明》,
确认原告供货价值数万元,另有入库单确认后续供货价值数千元,以上货款共计数万元。原告多次催要,
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二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系由某公司承接,
二被告系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主体应为公司。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付XX从原告处采购建材,有入库单及被告付XX出具的《今证明》为证,
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系职务行为,依据被告付XX与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显示,
被告付XX实际承包案涉项目并进行施工,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另一被告承担责任,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数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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